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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旅游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者: 时间:2016-02-27 浏览:317

在旅游业快速发展,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背景下,江苏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引领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省人大史和平副主任省政府许津荣副省长对贯彻实施条例,推进旅游强省建设提出具体要求

江苏省旅游局局长秦景安对《条例》作了权威解读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到《江苏省旅游条例两字之差,映射政府从“管理者”向“促进者”转身

《条例》的出台,是基于《旅游法》的实施和全省旅游业发展现状,以及构建“畅游江苏”体系、加快建设“旅游强省”的长远目标而组织的一项重要地方立法,顺应了新常态下旅游业发展的新要求。

    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最终消费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为66.4%,其中旅游业贡献了4万亿元,对GDP综合贡献率为10.1%,旅游业作为最终消费极具发展潜力,正成为新常态下新的经济增长点。从江苏来看,从2004年至2015年十余年间,接待境内外游客人数从1.5亿次人数增加到6.22亿人次,旅游总收入从1436.15亿元增加到9050.08亿元,旅游业增加值从664.3亿元增加到4036.6亿元,旅游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从4.3%增加到5.6%,旅游经济规模一直保持全国前列。

    在发展战略上,省委、省政府已将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放在“两个率先”和“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大局中,实施高位推动。与此同时,旅游企业的诚信经营与旅游者文明旅游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加强规范和引导。

     新《条例》 9章76条对政府的职能进行了重新科学定位。在《条例》的第4条、第5条、第6条中,均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统领地位,比如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持力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

    此外,《条例》特别强调规划的重要性。在《条例》的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中,分别强调了旅游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森林公园、湿地等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促管并举,合理调整管理者、从业人员和游客关系

      政府在此次《条例》中被明确为既是产业促进者,同时也是行业规范者。

    对于旅游从业者而言,《条例》中既有鼓励激励政策,也有约束机制。比如在第21条、第22条、第28条中,明确强调乡村旅游是扶贫、富民工程的重要途径,同时也通过法律破解了乡村旅游当下面临的一些合法性困惑:《条例》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扶持城镇和乡村居民以及其他投资主体利用自有资源、乡村特色资源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活动。具备相应条件的,公安及其消防机构、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准予相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同时,还规定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公务活动和工会组织的职工疗养休养活动,可以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乡村旅游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交通、食宿、会务等服务”。

      在对从业者的约束方面,《条例》也较为严格。比如第5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经营者信誉评价制度,组织旅游行业组织进行评估,听取消费者协会或者消费者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记录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信誉评价结果。”

   总共9章的《条例中》,“旅游公共服务”、“诚信经营和文明旅游”二章单列成章,是考虑到江苏旅游业发展现状,以及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全面构建’畅游江苏’体系,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新定位和总目标,突出江苏立法需求,反映江苏地方特色。

开启了江苏依法兴旅、依法治旅发展新阶段

在23日的座谈会上,省旅游局局长秦景安表示,我省今年已经全面启动提升旅游公共服务的专项行动。 


带薪休假更有保障

为贯彻国务院颁发的《职工带薪休假条例》,条例第二十七条在落实职工带薪休假治堵和鼓励错峰休假两方面,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要求政府鼓励旅游者利用带薪休假,错峰出行,满足人民群众旅游休闲需求,推进旅游休闲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自驾游、房车露营游更方便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房车露营地、自驾游基地,完善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为自驾旅游者提供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服务。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自驾旅游产品,鼓励汽车租赁公司开展异地还车业务。


对“不合理低价游”最低罚款5万

旅行社最低罚款5万元,相关责任人最低罚款5000元。对于旅行社违法规定,利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游客的,条例将罚款下限从5000元提高到10000元。游客参加跟团游时,在合同内指定的购物场所购买了假货次品等商品后,可以向旅行社索取赔偿。

游客不文明行为将被记录